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第43號106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第207號第211號第213號第221號第244號第256號第259號第260號第261號第262號第263號第264號第265號第266號第267號第268號第269號第270號第271號第272號第273號第276號第277號第278號第279號第280號第281號第282號第283號第284號第285號第286號第287號第288號第289號第290號第291號第292號第293號第294號第295號第297號第298號第299號第300號第301號第302號第303號第304號第305號第306號第307號第308號第309號第310號第311號第312號第313號第314號第318號第319號第320號第321號第322號原告 黃鈴娟
胡至慧 陳彩霞 陳雨濃 鄭鈺靜 游佳雯 江孟蓉 王孟淳 游佳慧 蔡宜璇 王筠喬 王姝儀 王虹雅 張嘉容 張月雅 邱怡菱 陳惠婷 陳 俞因 張靜娟 蔡雁雙 詹雯婷 張瓊怡 李淑怡 翁一綾 陳瑜靜 謝佳平 許純純 陳以容 陳芊宇 蔡佩儒 于建華 徐鳳菁 陳家豪 鄭如君 彭雅薰 潘珮慈 吳綉綸 吳信逸 張子霈 黃映樺 王宜瑛 呂欣怡 董育紓 簡吟芝 何季涵 顏銘 陳家蓁 盧翊瑄 鄭曉元 郭風 余莊婷婷 陳佳敏 廖吟燕 邱荷純 鄭善勻 林芷妡 鐘佳伶 李蕙如 陳敬勛 吳佳青 豆釗婷 賴素苹 何采靜 李曉菁 古嘉琦 曾怡惠 被告 蒲念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瑋桓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