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二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邱育芳 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而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以九十二年補字第三三九號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三份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羅心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