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384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846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廖士賢

被告 姜昭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一O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O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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