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原告新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利英 被告 陳昭星 即百川醫院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何志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蘇美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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