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1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65號原告福川農林牧場股份有限公司(即抗告人)代表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經濟部間公司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2月25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216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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