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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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8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6357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乙○○與甲○○曾為夫妻,雙方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乙○○於民國98年5月18日下午6時許,在臺北縣樹林市○○路○段○○○號3樓居所內,因細故與甲○○發生口角,竟萌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甲○○之頭部及四肢,並與之發生拉扯,致甲○○受有後腦鈍傷、頸左側擦傷、右腕、左小腿擦傷及右上臂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98年7月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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