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玖零公克)及第貳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肆零陸參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大麻各一小包,經鑑定結果分別確認「送驗白粉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份,淨重○‧九○公克(包裝重○‧四九公克)」,「煙草中含有大麻成份,驗餘一‧四○六三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九○)陸(一)字第九○一八九六三五號鑑定通知書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九○)綱得字第一五三七二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聲請意旨經核屬實,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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