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55號聲請人弘華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子瑛 非訟代理人 陳世英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王群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不動產附表(應載明各別地號土地之面積、權利範圍、擔保範圍、最新所有權人為何人)。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最新之第一類土地謄本。
三、提出第三債務人王群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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