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淑琴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另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要保人)及機車兩輛,其中一輛機車出廠逾33年幾無殘值,不予處分,另一輛輛出廠約9年,但為聲請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亦認定不予處分,以上有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機車行照影本、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僅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約新臺幣(下同)174,538元,再加計債務人自陳於民國105年7月間所辦理保單借款40,000元後,共計214,538元,由債務人分期提出相當金額後,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