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33號原告 陳妙萍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複代理人 張凱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張玲瑛 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貳萬參仟玖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零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