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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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1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昱丞選任辯護人劉政杰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昱丞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林靖淳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