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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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141號聲請人 周信堅
周信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周信堅、周信宇均為被繼承人 何智能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2樓)之孫,何智能於民國106年5月15日死亡,爰聲請拋棄繼承權,請求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等為何智能之孫,何智能已於106年5月15日死亡等情,固據提出上開文件為證,惟聲請人二人係何智能之孫,乃二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則其於前順位繼承人均合法拋棄繼承前,尚非何智能之法定繼承人。從而,何智能之子 何信德 並無證據證明有拋棄或喪失繼承權之情事,聲請人等尚非何智能之法定繼承人,足徵聲請人等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林蔚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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