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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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09號原告 陳菁葏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 黃偉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黃柳雪王裕文 、恆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胡文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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