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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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36號原告 粟振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萬定 等間請求代位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家事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代位繼承,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第37條所定之家事訴訟事件,惟其起訴所列被告 張石心張開崙李張絹 已歿(見105年度家抗字第121號卷第21、27頁、本院卷第26頁),原告並未記載其等之繼承人為被告並載明各該被告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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