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7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雷毅 、 雷恩 、 雷哲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仟伍佰零柒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拾貳萬零柒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