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寅○○
卯○○訴訟代理人申○○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複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楊譜諺 律師上訴人辛○住屏訴訟代理人庚○○住同上訴人戌○○住屏
己○住屏戊○○住屏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丁○○○住同上訴人巳○○住屏
午○○住同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未○○住同上訴人辰○○住同
丑○○住同壬○○住屏癸○○住同子○○住同被上訴人乙○○住
丙○○住同甲○○住同兼右三人訴訟代理人酉○○住同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民事第一庭~B3法官魏式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