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緝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一一八號
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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