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勞上易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三一號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屏東縣佳冬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當事人與上訴人即附帶上訴被上訴人乙○○間因給付退休金等事件,附帶上訴人不服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捌萬玖仟元(新台幣,下同),第二審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B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