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國字第九號
上訴人甲○○右抗告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本院九十二年度上國字第九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徐文祥~B3法官鄭月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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