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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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一八號
抗告人乙○○聲請人甲○○與相對人國美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民國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一八號指定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即受選任為國美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人乙○○對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第一項規定,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扣除抗告人前繳裁判費肆拾伍元,抗告人尚應補繳裁判費玖佰伍拾伍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民事第二庭法官楊筑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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