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一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因被告另案在監執行,未經合法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