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72號
原   告  陳坤
被   告 陳坤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主張遭被告無權占有之土地面積為2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
值為6,500元/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30,000元(6,500元/平方公尺*20平方公尺=13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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