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8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與附表編號4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8月30日至91年10月20日間,分別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四罪,經本院等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受刑人甲○○以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4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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