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0月13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交易字第657號判決(偵查案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706號)判處拘役30日(聲請書誤載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少連易字第26號判處拘役40日),嗣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易字第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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