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背信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減更字第2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因犯背信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乙○○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
6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有本院之被告具保辦理報告及民國89年1月10日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紙附卷可稽。上揭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07號判決認受刑人係犯共同連續背信罪,而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月,於96年7月23日判決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84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後,受刑人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且經通知具保人甲○○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之事實,亦有卷附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及該通知之送達證書影本各乙份在卷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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