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胡家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劉台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桂玉附表:
一、聲請人97年1月至9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 劉羽芸 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7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四、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
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請釋明與彰化銀行之無擔保貸款債務發生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已繳納債權銀行彰化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數額,及其證明文件,請以列表方式提出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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