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莊字第五九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確定。茲查悉被告於緩刑期內不知竣悔,復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違反職役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和判字第五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二佰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聲請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被告甲○○上述兩案判決影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