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
李雪子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本院,逾期未提出,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定有明文,如未表明,屬起訴不合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於起訴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惟未表明該聲明所據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應認起訴不合程式,爰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吳美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