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265號
債權人虎嘯東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龍祖芳
代理人 羅安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元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一年內之公所主任委員核備函,或得證明主任委員任期超過一年之證明資料。
㈡債務人已實際領取催繳管理費之信函或確已通知債務人領取催繳管理費之證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