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1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18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複代理人   張瑋澄
被   告  徐上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110年4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22日18時09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道○號182公
里處北側向交流道,因未注意車前狀況,碰撞前方原告所承
保,訴外人 許世欽 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經送修復後,
共計支出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67,825元(含零件費用
46,926元、工資20,899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扣除
零件折舊後(零件以1年2月計算折舊後為27,789元)之修復
必要費用合計為48,688元,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民法
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之2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行車執照、電子發票證明聯、車損照片
(以上均影本)、汽車險理賠申請書、估價單等件為證,並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交通事故現場草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
、㈡、談話紀錄表、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件在卷可稽;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二、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命
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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