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70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代表人乙○○(董事長)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黃清光法官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