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簡字第79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九○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與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本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九○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楊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王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