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17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張修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筠芹 即 林筠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先後分別於民國(下同)①103年3月26日及②103年4月2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其補正內容先後分別為①「請重新提出債權讓與公告( 台端 所提之民國101年6月29日債權讓與公告載債務人姓名為林筠萍,惟債務人已於民國98年6月8日更名為林筠芹,所提之債權讓與公告無以特定債務人之人別資料尚非適法,應以最新債務人姓名為公告始屬適法,請速提出以債務人最新姓名為公告之債權讓與公告,倘未提出,即駁回本件之聲請)。」;②「請重新提出債權讓與公告(台端所提之民國101年6月29日債權讓與公告載債務人姓名為林筠萍,惟債務人已於民國98年6月8日更名為林筠芹,所提之債權讓與公告中債務人身分證字號亦因個人資料保護而遮掩部分,無以特定債務人之人別資料尚非適法,應以最新債務人姓名為公告始屬適法,請速提出以債務人最新姓名為公告之債權讓與公告,倘未提出,即駁回本件之聲請)。」,該通知已先後分別於①103年3月31日及②103年4月25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陳明華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