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峻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峻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1)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70號聲請定應執行刑7年10月確定。(2)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36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本院99年上易字第250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7年11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黃惠敏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