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嗣雲艾美牙醫診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南投縣牙醫師公會、行政院衛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1年7月23日本院100年度國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洪儀芳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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