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國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國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國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1年8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簡國昇前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以97年度審訴字第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以98年度審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以98年度審訴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確定,上開5罪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又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
6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本院以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3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3罪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其於98年3月24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8月
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835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835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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