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詩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詩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受刑人洪詩嘉前於民國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雖經上訴,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4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雖經上訴,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01年度上訴字第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2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7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如附表編號3、編號4所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所示);另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6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7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5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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