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5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忠和
樓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