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
一、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房屋為台北吳興街259號2樓雅房),而出租人為 莊麗雪 即聲請人之前配偶,請聲請人敘明莊麗雪是否為上開房屋之所有權人?聲請人是否確實給付租金?
二、依據莊麗雪之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莊麗雪自85年起經營位於台北市○○區○○路○○○○○號「仁惠商行」,請聲請人敘明是否參與經營?
三、聲請人之子 簡子復 名下有無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