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身分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62號上訴人甲○○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25人間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身分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