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4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被告龍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