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號5樓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八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家祥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附行車執照影本)、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二)說明何時至南投縣私立南投仁愛之家工作、何時離職、離職之原因、並提出在職時每月可得薪資收入之證明文件,從何時開始打零工、工作地點及內容、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提出南投醫院97年6月至9月薪資單,提出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三)提出前配偶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95、96年所得資料正本,說明前配偶之身分證字號。
(四)提出 簡士傑 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聲請人應說明簡士傑之膳食、教育費及扶養費支出是否有重複計算,請重新計算簡士傑之扶養費用(含膳食、教育等)並說明計算方式,另重新提出聲請人個人之膳食費支出數額。
(五)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說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六)提出另外兩子女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