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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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620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陸萬零貳佰陸拾伍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零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補正被告還款明細查詢或帳卡。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