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八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被告甲○○竊得之機車原為 郭永隆 所有,由 郭映汝 使用(聲請
書誤為郭映汝所有)及本案並扣得被告所有供竊車所用之鑰匙一支應予更正及補
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證據:
(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被害人郭映汝之供述。
(三)贓物認領收據附卷及鑰匙一支扣案可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處如主文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