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73號
原 告 饒秀靖
訴訟代理人 陳榮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慶祥 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提出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及同段399地號土地之第一類謄本(全部,勿
省略)及異動索引;又被告張慶祥業已死亡,請補正其繼承
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或遺產管理人等資料,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