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43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球油漆股份
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9,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