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補字第2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弘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
第2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284,879元,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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