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小字第64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
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月18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