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小字第68號
原   告  林宜忠 即己富企業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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