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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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小字第60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即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99年3月25日上午11時,兩造應自行
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原告請於上開庭期前提出李0靖就
醫診斷證明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